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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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知识

发布时间:2025-03-03 10:38:03     来源:     发布者:     浏览4044

 一、志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的意义

志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是公民自愿申请,在自己去世后,将遗体、器官无偿捐献给国家,供医学教学、科学研究或器官移植。这是一项造福社会、荫及后人的善举,对倡导无私奉献、移风易俗、殡葬改革,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志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的申请登记手续

(一)凡在本市居住,志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者,可直接到市红十字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在各县(市)区居住者,也可以到本辖区红十字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二)志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者到红十字会填写“唐山市公民生前志愿无偿捐献自身遗体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捐献遗体者、遗嘱执行人(工作单位或亲属等)、市红十字会保留。

(三)办理志愿捐献遗体公证手续。公证书一式四份,分别由捐献遗体者、执行人、市红十字
会、公证处保留。

(四)市红十字会向已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公证的志愿无偿捐献遗体者颁发“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三、接受志愿捐献遗体、器官的手续

(一)志愿捐献遗体者逝世后,执行人应尽快在办理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手续后,与市(县)红十字会联系,商洽接受遗体的有关事宜。非正常死亡者暂不在志愿捐献遗体之列。

(二)市红十字会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安排医学院校或综合医院志愿捐献遗体接受站做好接受遗体的准备工作。

(三)志愿捐献遗体接受站要严肃认真做好遗体接受工作,珍惜遗体,合理安排,充分发挥遗体的作用。

(四)生前同意器官移植者的器官可以无偿用于器官移植。

四、志愿捐献遗体、器官者要求变更或撤销登记,应先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公证。红十字会依据公证书同意变更或撤销登记,并收回“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五、生前未办理申请登记志愿捐献遗体手续,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也可以办理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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