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唐山市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2-24 11:58:47 来源: 发布者: 浏览12515 次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开滦、唐钢红十字会: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协助政府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高城乡特困大病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2007年6月,唐山市红十字会印发了《唐山市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唐红发[2008]24号)。此办法试行一年多来,作为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充形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科学发展示范区和人民群众幸福之都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在试行过程中也发现 了个别不够完善的问题,现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唐山市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红十字会业务部反馈。
唐山市红十字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唐山市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协助政府做好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不断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的社会救助团体职能,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
大病医疗救助遵循“以收定支”的原则。
第三条 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爱心人士的捐款;
(二)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专项资金;
(三)其他。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大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器官移植、重度精神分裂症、严重烧烫伤、恶性肿瘤、心脏病、脑中风等重大疾病。
第五条 救助范围: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部门救助后,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大病低保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对受助者进行一次性救助,不进行重复救助。
下列情况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有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伤害、因公负伤、因工致残、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者、从事法轮功等反动迷信致病、致残者。
第六条 救助标准:
(一) 县(市)、区红十字会救助:个人年住院负担费用(扣除其报销和民政部门等救助费用后)超过10000元,超过部分不足10000的按20%比例救助,超过 部分在10000-30000元的,按30%比例救助;超过部分在30000元以上的,按4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不超过20000元。
(二)市红十字会救助:个人年住院负担费用(扣除其报销、民政部门和县级红十字会等救助费用后)超过30000元,超过部分按5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40000元。
农村特困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由省、市红十字会负责救助。
第七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由家庭主要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如下证明材料:1、户口证明;2、低保证明;3、二级以上医 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医疗病历资料;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出具的报销、救助证明资料;5、填写城 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金申请表,经村(居)委会核查、评议并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向市红十字会申请救助的,还应出具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具的救助证明材料。
(二)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上报的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 家庭、经济状况,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和救助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中签署救助意见,经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县 (市)、区红十字会。
(三)县(市)、区红十字会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并给予救助。
(四)市红十字会每年12月份对县(市)、区红十字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进行社会公示后,报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给予救助。
第八条 救助金管理
(一)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开展社会募捐,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地筹集资金,不断扩大资金来源。
(二)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金进行专项管理,以收定支,专款专用。
(三)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四)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及疾病诊断资料的,一经查实,除全部追回大病医疗救助金外,视情节给予通报、媒体曝光等处理。
第九条 组织领导、监督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并组织实施,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市红十字会会长任组长,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总 工会、团市委、市民政局、市妇联等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 导。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此文件印发之日起,唐红发[2007]2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唐山市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唐山市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金申请表
附件1:
唐山市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高瑞华 唐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红十字会会长
副组长:刘利东 唐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晓星 唐山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
成 员:孟德增 唐山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秉云 唐山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文才 唐山市民政局副局长
崔明山 唐山市审计局副局长
李长河 唐山市总工会副主席
石井满 共青团唐山市委副书记
马鹤英 唐山市妇联副主席
附件2:
唐山市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金申请表
申请时间: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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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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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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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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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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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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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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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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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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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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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住院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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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或医保报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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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救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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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部门救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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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红十字会 救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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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各种报销和救助款后自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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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与患者关系 |
职业 |
年龄 |
年收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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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村民)委员会意见: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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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乡镇)意见:
(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红十字会意见: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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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唐山市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章) 年 月 日 |
注:请另附求助申请信、户口证明、低保证明、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医疗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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