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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

发布时间:2021-04-28 09:47:14     来源:     发布者:     浏览4749

 

唐山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唐山市红十字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河北省红十字会组织规程(修正案)》及有关规定,结合唐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唐山市红十字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

第三条  市、县(市)区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应独立设置,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与自己职责相关的活动,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监督。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河北省红十字会组织规程(修正案)》和本规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在省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发展同国内外地方红十字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唐山市。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第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照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红十字会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招募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困难救助、缅怀纪念等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动员征集、血样检测、信息录入、联系确认、捐献随访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

第十二条  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车辆,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扶持。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红十字会接受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政策,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开展的符合其职责的活动及其相关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单位应积极支持,开展公益性的宣传。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本规程,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加入红十字会。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入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可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带红十字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唐山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

(三)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四)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二十一条  中外人士,不分职业、种族、宗教信仰,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均可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过申请,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注册审批机构;红十字基层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建立按专业、分领域的志愿服务体系,开展富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践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红十字会和志愿者的公信力;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

(六)不得以红十字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保持与其他部门志愿服务机构的联系,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维护红十字志愿者及其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定期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表彰。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其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其决议。

驻会机关常务理事在3人以上(含3人)的红十字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同级理事会召集,每5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不超过一年。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级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代表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

(二)修改《唐山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五)决定同级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在同级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有效;理事会决议由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必要时可以通信方式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五)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六)审定同级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

(七)审定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效;常务理事会决议由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提出修改组织规程的议案;

(二)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的议案;

(三)审议同级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

(四)审议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

(五)聘请名誉理事;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专职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本级红十字会机关法定代表人。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主持日常工作;

(二)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

(三)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四)管理本级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五)承担本级红十字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六)在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授予荣誉会员;

(八)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

(九)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监事会任期五年,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有效。监事会决议由到会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监事会设立秘书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推选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唐山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开展工作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执行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每年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当地主要领导担任,名誉副会长由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会长一般应推选当地同级现职领导担任,其工作变动时应及时改选。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保持相对稳定,常务副会长为本级红十字会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名称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外事交往的称谓为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前加“中国红十字会”,在行政区域或行业名称后加“分会”。

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主要职责是: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初级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红十字社区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博爱家园、博爱学校、博爱卫生院(站)等红十字基层阵地的作用,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参与基层治理,广泛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第六章  经费与财产

 

第三十六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财产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计监督制度;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七章  标志 会徽 会旗

 

第四十二条  根据统一的组织原则,各级红十字会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会规定的标志、会徽、会旗。

中国红十字会的标志为白底红十字,其使用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旗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中国红十字会会徽。

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旗、会徽、会旗以及会员证、团体会员标牌、荣誉证书等的制作,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唐山市各级红十字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报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红十字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的修改权属唐山市红十字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唐山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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