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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28 09:48:05     来源:     发布者:     浏览5600

 唐山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唐山市红十字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推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有关监事会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探索建立程序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监督工作机制,积极推进红十字会治理结构改革,提高监督治理水平,提升社会公信力。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的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监事会专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产生及构成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监事会由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  监事会按照“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原则设立,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人大、审计、司法、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担任。监事候选人的人选应为红十字会会员,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理事、理事近亲属和红十字会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专、兼职各一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专职副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其他监事按内部分工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届中更换监事,按照干部选任程序报请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 职责、履职方式及办事机构

 

第九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二)监督理事会、执委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唐山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执行理事会决议、决定和落实重大事项的情况。

(四)监督全市红十字系统的重大项目实施和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五)向理事会通报年度工作情况。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监事会的工作。

(八)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采取以下方式履行职责:

(一) 监事长或副监事长、监事列席市红十字会党组会、执委会会议;全体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任务和各类重大事项,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 以书面函的形式了解工作情况。针对调研检查发现的问题,视不同情况,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签发《监事会质询函》《监事会建议函》《监事会纠正函》,要求对函件中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回复或纠正,同时报市红十字会党组备案。

(三) 开展专项督查、调研等活动。

(四)与理事会、执委会沟通、协商监督事项。

(五)协调、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出席或者列席唐山市红十字会召开的与红十字事业改革、发展有关的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时期红十字会的工作任务与要求。

第十一条 监事会日常工作在市红十字会党组的领导下开展。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下设专职副监事长,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监事长、兼职副监事长汇报上月工作情况和本月工作计划,遇有紧急工作,随时请示、汇报。

(二)承办监事会交办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为监事会履行职责做好保障和服务。

(三)负责筹备监事会各类会议,并起草会议纪要。

(四)负责与理事会、执委会的工作协调和沟通。

(五)围绕市红十字会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市红十字会机关、直属单位执行执委会工作安排、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党组会需要监事会监督的事项进行监督。

(七)协助监事会对全市红十字系统的重大项目实施和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八) 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推动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

(九)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根据会议研究内容,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由监事长或者监事长委托的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提出,也可由执委会提出,监事会专职副监事长汇总后,提交监事长审定。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文件,在会议召开前由监事会专职副监事长送达与会监事。监事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当在会前提出。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有同等的表决权。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监事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同时报市红十字会党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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