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28 10:56:04 来源: 发布者: 浏览7339 次
政府采购是使用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部门购买物资、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它是财政支出方式的市场化,是财政管理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扩大政府采购项目范围,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便于纳税人监督公共资金的使用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算与计划
提高预算编制质量,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细化。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建议计划,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时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按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按照新预算法“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不得随意添加采购预算,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可采购。
第二条 需求申请与审批
1、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行政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3、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行政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5、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据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条 过程管理
1、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报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和有关规定核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申请,签发政府采购计划核准书,并确定采购方式,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
3、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要求,协助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及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对外发布公告。对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公布政府采购预算。
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在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填制抽取评审专家备案表。特殊情况需要在专家信息库以外聘请专家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应当推荐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5、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和采购人代表参加,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评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6、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顺序,现场公布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和中标金额,并予以公示三天。无疑议后,以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由采购代理机构向其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7、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有关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更改政府采购合同的,由采购人落实资金后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补办采购计划、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
第四条 验收入库
采购人依照合同约定条款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涉及有关行业标准的应聘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凭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和有关凭证,填制<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拨款申请书》,由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向中标供应商支付。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采购人凭有关凭证填制《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拨款申请书》,由财政集中收付中心预付或支付工程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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