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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28 10:52:59     来源:     发布者:     浏览42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会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会计机构设置

第三条  根据我会工作需要由办公室负责分管财务工作

第三章 会计人员配置及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根据工作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分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出纳岗位。

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对收、付款凭证、账册、报表、绩效进行审核,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工作规范化。

会计人员负责本单位会计凭证制作、登记账簿、编制预算和决算、税务申报、会计档案管理、财务专用章保管等工作。

出纳人员负责接收现金捐款、财务票据的申领、使用、转账付款及保管单位法人名章等工作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财务票据。

(三)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四)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章 部门协调管理

  加强单位内部沟通协调。按照财务和业务分管的职责,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落实责任。

  财务负责资金管理,包括组织项目申报、汇总上报单位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编制决算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业务分管同志负责项目、资产等管理,包括项目的立项申请、评审、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制定绩效目标、撰写绩效报告及实物资产管理等。

第五章 会计业务工作流程

 建账。依法取得和启用会计账簿。 

第十条  取得、填制、审核原始凭证。由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及其内容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  填制、审核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编号。

第十  登记会计账簿。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账。

第十三条  对账。核对账账、账证和账实是否相符,每月与银行对账一次,对发现的差错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结账。按规定结计各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

第十五条  决算。根据登记完毕的会计账簿等资料编制年度决算。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廉洁自律,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扬。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和保护单位合法权益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或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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