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28 10:52:59 来源: 发布者: 浏览4261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会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会计机构设置
第三条 根据我会工作需要由办公室负责分管财务工作。
第三章 会计人员配置及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根据工作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分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出纳岗位。
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对收、付款凭证、账册、报表、绩效进行审核,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工作规范化。
会计人员负责本单位会计凭证制作、登记账簿、编制预算和决算、税务申报、会计档案管理、财务专用章保管等工作。
出纳人员负责接收现金捐款、财务票据的申领、使用、转账付款及保管单位法人名章等工作。
第五条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财务票据。
(三)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四)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章 部门协调管理
第六条 加强单位内部沟通协调。按照财务和业务分管的职责,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落实责任。
第七条 财务负责资金管理,包括组织项目申报、汇总上报单位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编制决算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业务分管同志负责项目、资产等管理,包括项目的立项申请、评审、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制定绩效目标、撰写绩效报告及实物资产管理等。
第五章 会计业务工作流程
第九条 建账。依法取得和启用会计账簿。
第十条 取得、填制、审核原始凭证。由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及其内容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填制、审核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编号。
第十二条 登记会计账簿。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账。
第十三条 对账。核对账账、账证和账实是否相符,每月与银行对账一次,对发现的差错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结账。按规定结计各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
第十五条 决算。根据登记完毕的会计账簿等资料编制年度决算。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廉洁自律,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扬。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和保护单位合法权益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或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唐山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下一篇: 唐山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