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红十字会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01 15:56:53 来源: 发布者: 浏览1262 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请销假制度,加强组织纪律管理,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会实际,现将有关请销假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一、批准权限
因病因事需要请假或者需要休年休假的,原则上按以下批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需要续假的,在销假时补办相关手续。
1.科级领导请假需经常务副会长批准。
2.其他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经办公室主任批准;3天及以上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报常务副会长批准。
3.休年休假需经办公室主任结合休假人员工作安排同意后报党组会研究通过。
二、销假
请假结束后均应按批假权限实行销假制度;如确需续假时,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延续假期。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批准,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类别
(一)因私请假,须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按请假批准权限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1.病假。工作人员因病请假的,须持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证明。无法亲自送达的,可以由家属代办或本人病愈后补交。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标准根据上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2.事假。工作人员请事假的,应写明事由、起止时间等内容。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标准根据上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3.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8天(含周末、节假日)。
4.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158天产假,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公婆)死亡时,享受3天丧假。
(二)带薪年休假
1.年休假对象
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年休假假期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具体安排
(1)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休假,既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2)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不计入个人休假统计总天数)。
(3)年休假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内(1月1日-12月31日)的假期。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并结合本人意愿,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4)要合理进行岗位与人员的配置,科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年休假或无法休假的现象。
(5)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本人当年可自愿放弃。
(6)当年请事假累计已经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享受未休年休假补偿。
(7)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且不扣发工资的职工,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工作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发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42个工作日)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63个工作日)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84个工作日)以上的;
(5)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天数低于应出勤天数80%的;
(6)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1)至(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四、相关要求
1.办公室负责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请销假管理工作。个人请假手续需交到人事工作负责人处备案。
2.一年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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